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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報 導
名  稱: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縣民諮詢國外旅遊退費案件爆增 縣府公佈退費處理原則
日  期: 2020-02-17 至 2020-02-28
內  容: 【新竹訊】 2020-02-17  
      因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國内已出現20名例確診病歷,且有1人死亡,多數民眾為降低風險,紛紛取消國外旅遊行程,但又不知退費權益如何保障,一星期內相關諮詢案件已將近百件,新竹縣長楊文科特責成消保官羅鈞盛,與行政院消保處、交通部觀光旅遊局研商可行之解決方案,以維護縣民權益。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情判準之專業及配合防疫措施,已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如下:

(1)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一級注意(Watch),民眾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如泰國,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

(2)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二級警示(Alert),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如新加坡,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

(3) 如後續有旅遊地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眾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辦理。

另本府近期接獲有關民眾詢問旅遊行程受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主要消費疑義樣態,包括:

(一)如有旅遊地政府因大陸武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考量,宣布禁止我國出發之所有航班入境該國,致旅行業所安排旅行團取消赴該國旅遊。

(二)教育部為因應此次疫情,宣布將寒假延後至2月24日結束、暑假延後至7月15日開始(原為7月1日),致部分家長或教師需取消原訂(7月1日至14日)之旅遊行程。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針對民眾由中港澳(含轉機)返臺14天內,因對象不同訂定不同介入措施:1.居家隔離。2.居家檢疫。3.自主健康管理,致旅客原安排之參團行程須取消。

觀光局表示,考量以上情形,因屬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為保障參團旅遊消費者權益,該局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針對前揭參團旅客解約退費原則,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辦理,以保障國人及旅客自身安全與權益,請旅行業者考量對旅客有利方式為優先適用;另旅客參團前往其他國家地區旅遊,且非屬上述情形而有解約情形,建議雙方磋商延期或其他替代方案處理,如須解約退費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辦理。


      消保官羅鈞盛表示,交通部觀光局僅處理暑假延後至7月15日部分,惟未將部分高三或國三畢業生本於6月23日即可畢業而需延後至7月1日畢業部分,此同樣亦為教育部政策改變,因同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而同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之適用;若縣民有有關旅遊退費相關問題,可撥打新竹縣政府消費爭議諮詢專線1950。

撰稿人:消費者保護官提供 聯絡人:羅消保官 聯絡電話:(03)5585306



註: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
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
    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
    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
    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
    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
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
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
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
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
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
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
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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