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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報 導
名  稱: 特定寵物業涵蓋貓業者!
日  期: 2018-09-17 至 2018-09-24
內  容: 【記者魏雲日/ 苗栗報導】 2018-09-17  
        106年10月16日起公告修訂將貓納入特定寵物,只要經營貓繁殖、買賣以及提供貓寄宿服務之寵物美容或旅館業者,皆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緩衝期只到107年10月17日,屆期違規業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5-2條,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並勒令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可按次處罰,目前縣內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合法業者計有43間(可至動物保護資訊網查詢http://animal.coa.gov.tw/html/index_07.aspx)。 

因應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修正,原(舊)有業者須在107年10月17日前向本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申請換發新證才能繼續營業,屆期未完成換發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43間業者中目前已完成25間、5間審核中,另有13間未提出申請。
 縣長徐耀昌提醒各業者: 
經營特定寵物業需遵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和第8款規定:繁殖業應照實記錄供繁殖用特定寵物之配種、繁殖情形;買賣業應照實填寫買賣紀錄表,皆須保存3年。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買賣業向繁殖業「買」入犬、貓時,應於犬、貓「交付前」,先由繁殖業辦理出生登記後,再辦理變更登記於買賣業名下;買賣業將犬、貓「賣」給消費者或其他買賣業時,亦應於犬、貓「交付前」,先完成變更登記。違者將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許可。 
聯絡人:動物保護防疫所保護收容課 技士 紀小姐 聯絡電話:037-320049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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