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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紅單(罰單),應受記點、記次處分,要歸責實際駕駛人喔!
 【記者魏雲日/新竹報導】2023-08-05
        為改善國內交通事故,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除就嚴重超速、未禮讓行人、無照駕駛累犯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予以加重罰鍰處分外,另增訂第63條之2規定—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罰被通知人。
        但被通知人無可駕駛該車種之有效駕駛執照或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者,若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若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者,吊扣該汽車牌照;若駕駛人之行為應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吊銷該汽車牌照。

        又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則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2倍罰鍰;若為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3倍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12點者,應受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之處分;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同條例第63條之2規定:依本條第1、2項規定記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

        為了加強服務車主及用路人,公路總局於「監理服務網」已設置「最新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內有查詢記點、主要駕駛人登錄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Q&A,以及「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記點記次Q&A懶人包」專區,民眾若想進一步了解主要駕駛人登錄、歸責實際駕駛人、記點、記次及道安講習相關細節,請多加利用!

承辦單位:新竹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