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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出勤勞動權益
 【記者魏雲日/桃園報導】2022-09-02
        為考量勞工人身安全,避免於颱風天出勤發生意外,勞動部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勞工於颱風天出勤,應於事前約定。

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經轄區首長宣布停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行要求補行上班,如勞工未出勤,不強制雇主給薪,勞雇雙方可約定給薪方式。至於勞工因雇主要求出勤時,雇主宜加給勞工當日工資,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優於勞基法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休息日及例假日原則無須出勤,且雇主應照給薪資,惟事業單位要求勞工於颱風天出勤提供勞務,當日如屬勞工之休息日,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定倍率給付出勤薪資;如屬勞工之例假日,非因勞基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不得使勞工出勤,如真有使勞工出勤之必要,則應加倍發給當日工資,且應於事後另給予勞工補假休息,另應於事後24小時內,報勞動局核備。

因應疫情事業單位為避免員工群聚如採居家辦公模式,因勞工居家辦公可免去通勤必要,所以於颱風假期間,仍可照常提供勞務,但雇主與勞工可事先約定如遇颱風假是否需提供勞務,如勞工當日有提供勞務,雇主則應照常給薪,如雙方約定不需提供勞務,則可協商當日不給薪,但勞工如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及予以不利處分。

勞動局呼籲,居家辦公為勞工提供勞務之方式,如採居家辦公,需由勞雇雙方於「事前協議」,雇主不得因颱風臨時強迫勞工居家辦公提供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