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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要求先借休,再補班
【記者魏雲日/桃園報導】2022-06-07
      近來受新冠疫情影響,社會大眾生活習慣改變,雇主因而改變經營模式,以向勞工「借休假」(要求勞工把以後的休假挪到現在休),等到訂單回穩後再要求勞工補足工時,但究竟雇主這樣調動勞工工作時間的做法是否合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如果雇主變動勞工的工作時間而未經勞工同意,則可能衍生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勞工甚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應自知悉30日內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另特別休假之排定權為勞工,雇主如未經勞工同意,片面要求先排休,已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惟雇主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則可與勞方協商調整。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因疫情影響改變經營模式,如有經營上之需要,可依規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之條件下,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避免勞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