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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多元化 勞工局提供刊登指導原則

  【台中訊】
       現今雇主徵才管道多元,例如報紙、網路(如人力銀行、社群軟體、官方網站等)或自行刊登廣告等,未依規定刊登情形日益增多;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無論於何種平台求才,只要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若未述明清楚,違者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吳局長表示,勞工局每月定期抽查至少200則報紙及網路的徵才廣告,發現約有3%徵才廣告標示薪資不符情形,例如月薪4萬元以下卻寫薪資面議或未見任何薪資說明,或誤將加班費、三節獎金列入經常性薪資。市府持續透過法令宣導會、座談會等提醒雇主遵守法規,加強網路巡查,主動向網路管理業者說明《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輔導事業單位合法刊登徵才廣告。

吳局長提醒,雇主招募員工時,不論何種形式徵才都要說明職缺薪資範圍,且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呈現,若以區間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例如,雇主徵求機台操作員2名,可寫無工作經驗者月薪2萬8,000元,有2年經驗者月薪3萬2,000元,或揭示薪資範圍為2萬8,000元(無工作經驗者)至3萬2,000元(具2年經驗者);若雇主無法確保每月薪資達4萬元以上,可以薪資區間3萬元至4萬5,000元,或以最低可得薪資月薪3萬元呈現。

勞工局指出,「經常性薪資」指勞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含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含加班費、差旅費、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等;如有相關問題可至勞工局網站首頁>勞工服務>求職安全>防範守則(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61032/Lpsimplelist),下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或「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或洽詢勞工局陳先生,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7。(11/23*11)*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