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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5月1日起 臺北市量販店內用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
【台北訊】 2020-04-22 
        臺北市環保局於4月16日指出臺北市13處量販店 (排除位於其內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 ,自今(109)年5月1日起,內用禁止使用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盛裝食物),違規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配合中央「分階段、分對象」方式,108年8月8日環保署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擴大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內用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並經環保署核准後發布。環保局於108年8月16日、20日邀集列管對象舉辦說明會,並全面發函通知相關業者,請列管業者逐一自我審核,確保各攤商皆瞭解本法令規定並配合執行,同時也發送宣導海報,請業者於明顯處張貼宣傳。本市55處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已於109年1月1日起施行;13處量販店將自109年5月1日起施行,環保局將落實稽查。

環保局說明,為兼顧環保及食安,市府衛生局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等食安規定,不定期查察各量販業者食品設備及器具清洗,把關安全衛生,如業者因應疫情需求需向本局申請暫時提供免洗餐具,應一併說明無法確保餐具衛生而需使用免洗餐具之具體理由以供審核。

環保局表示,疫情期間建議消費者仍以自備餐具為主,以業者提供的環保餐具為輔,盡可能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才是兼顧健康與環保永續的作法。

若需了解更多109年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之相關資訊,請上環保局官網查詢。